五个要点 把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
来源: 2022-09-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实务中,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分清新政适用主体、关注新政实施要点、把握发票开具要求、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红利。

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

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两段,一是1月1日至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分清新政适用主体

新政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现行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对新政适用主体的把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手车经销等适用减征政策的业务,因减征前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可根据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三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新政。即只要是一般纳税人,不会因实际适用3%征收率而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条件。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项特殊业务,即劳务派遣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若选择差额纳税,适用5%的征收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若未选择差额纳税,适用3%征收率,可按规定适用15号公告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同时是消费税纳税人,其消费税并不享受免征政策。如金银首饰零售经营纳税人,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但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并不因其在此期间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而免除其消费税纳税义务。

三、关注新政实施要点

(一)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

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实务中需关注其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优先适用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若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即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则适用新出台的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此时,需关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均适用3%征收率,如果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且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则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部分放弃免税的处理

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故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在此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执行,即适用征收率恢复为3%。

(三)暂停预缴政策的把握

15号公告不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同时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此项政策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预征率的应税行为对应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情形。

例1: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22年二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8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预征率,根据15号公告规定,无需就该笔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开展建筑施工业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也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暂停预缴政策与免税政策要求相同,均不可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虽然适用3%的预征率,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再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3%的征收率和预征率,但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而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等情形。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适用5%征收率,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不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应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也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

四、把握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若纳税人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6号公告规定,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注意此项发票开具要求需结合15号公告的执行期限理解,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判断发票开具的征收率。而不能理解为,开具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后就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6号公告明确,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在4月1日以后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仍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例2: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税收入50万元,按规定减按1%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因发票备注栏建筑项目名称不规范,发包方于2022年4月10日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此外,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五、做好新政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与起征点税收优惠等现行政策的衔接。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需要注意的是,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例3:某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41万元。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该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为39万元。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将41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

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其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承上例,该纳税人二季度取得住宿服务收入6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将全部销售收入62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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