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汇算清缴关联申报企业须知
来源:www.dazhangfang.com 2017-03-17


2016年度汇算清缴关联申报企业须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2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近日,关联申报网报端已正式上线,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企业关联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账房就来给您盘点下2016年度汇算清缴关联申报企业须知。


一、需要进行2016年度汇算清缴关联申报的企业有哪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才需要进行2016年度关联申报,那么,关联交易包括哪些呢?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2016年度汇算清缴新增了报送国别报告的要求,那么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2号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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