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三部门发文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来源:新华社 2020-02-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税务总局明确2月已缴纳有关费款企业将按规定退抵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郁琼源、申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陆进在20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有的企业2月份已缴社保费、医保费,按规定进行退抵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日举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新闻发布会。王陆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同有关部门一起狠抓落实,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打实地享受到政策好处。

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王陆进说,税务部门将切实做好缴费人和税务操作人员两方面的政策辅导,疫情期间将主要通过网站、热线、微信等方式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回答疑问。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等方式开展税务干部业务培训。进一步健全快速响应机制。

同时,根据各省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配置,添加企业类型标签,简并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特色APP掌上申报相关功能,让企业“免填单”“非接触”便捷享受减免优惠,并快速办理缓缴等业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对有的企业2月份已缴费款,按规定进行退抵,作出妥善安排,实实在在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此外,税务部门将做好核算分析和监督考核。“通过分户核算、机生机汇、比对审核等方式,同有关部门一起把减免费款的数算准,让社会及时了解政策效果。同时推动各地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王陆进说,税务部门将把落实政策纳入税务系统绩效考评体系,加强督办,严肃纪律。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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